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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刑法高频考点:共同犯罪与事后转化抢劫

【升本资料】   2019-5-4 21:24:16 作者:夏天  浏览:2988

趣味小案例

某甲与某乙共谋扒窃。两人商定:由某甲负责实行盗窃,某乙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2015年3月19日,某甲与某乙跟踪刚从工商银行取钱出来的陈某至人多拥挤之处,某甲实施了扒窃行为,窃取了陈某现金2600元,但被陈某及时发现,并立即追赶某甲,某乙在掩护某甲逃跑中被陈某及群众抓住,某乙使用暴力致陈某轻伤。问题:

    (1)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某甲与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2)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某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是二人以上

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要情形

1)两个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两个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主观要件是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心态,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1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2具有意思联络

3.共同行为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行为。

处罚:

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罪行为逻辑结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助迫等强制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事后转化为抢劫的情形:

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

2.主观上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①当场,既包括盗窃、诈骗、抢夺现场,也包括整个追捕过程现场。

②盗窃等罪与实施暴力要具有当场的关联性。

③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答案】(1)某甲与某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某甲负责盗窃,某乙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共犯。某甲为主犯,某乙为从犯,按照《刑法》第25、27条规定,某乙犯盗窃罪,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某甲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柜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某乙扒窃被发现后伤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使用暴力。

3)某乙使用暴力致陈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某乙为转移赃物使用暴力具备了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铺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其行为造成陈某轻伤,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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